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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制度未经法定程序辞退员工赔76万元案
【案情摘要】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拒绝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私自对客户报低价、私自安排外协转换公司产品被公司严重警告3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向王某出具《警告和解聘函》,以其收到3份严重警告处分为由,决定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962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员工手册》未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760377.75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以证明王某任职期间在外开办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忠诚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可依据劳动合同相应条款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决解雇理由一经确定后,即处于静止状态,不得另行增加解雇理由,且《员工手册》无法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解除违法,且公司不能于事后随意增加解除事由,故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不合法,就不会发生约束劳动者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需要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公示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告示栏张贴告示、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给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手册并签收等方式。本案中,虽然王某确实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该公司都未能提供《员工手册》有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